
交警認定駕駛員負全責,為何法院判決乘車人擔責?

案情回顧
林某、冉某和羅某系云南省麻栗坡縣桃子灣通暢工程的工友,其中,林某和冉某是渣土車駕駛員,羅某是壓路機機手。2018年12月25日,林某搭載羅某回項目部吃飯,與冉某會車過程中,因路肩垮塌,林某所駕車輛翻下路坎,導致林某和羅某當場死亡。經交警部門認定,駕駛員林某承擔全部責任,羅某無責任。
事故發生后,羅某的繼承人與賠償義務人協商無果,遂向麻栗坡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經審理,法院判決乘車人羅某承擔30%的責任。

同乘者為什么擔責?
《侵權責任法》第26條規定,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

【溫馨提示】
同乘有風險,同乘須謹慎!
